肆﹑投資事項 一﹑公司型態及登記 外國人可以獨資(sole proprietor)或成立公司(company)在芬蘭經營企業。公司型態又可分為股份公司(corporation)及合夥(association)。股份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(joint-stock company, 又稱LTD)及合作協會(cooperative society)。合夥關係則分為一般性合夥(general partnership)及有限責任合夥(limited partnership)。外國公司亦可在芬蘭設立永久營業處所(permanent establishment)後經營業務﹐如此則毋須另行設立公司。 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數可以在一人或一人以上﹐自然人或法人不限﹐惟半數以上須為永久居民或在歐洲共同市場(EEC)擁有居所。最低股本為五萬芬蘭馬克(FIM)﹐股東不負責公司的債務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向事業登記處(trade register)註冊登記。 一般性合夥通常以書面協議確認﹐在向事業登記處註冊時須提交此一書面協議。創立人數必須在二人以上﹐自然人或法人不限。合夥人對合夥關係的債務負共同責任。 有限責任合夥以書面協議確認﹐創立人中必須至少有一位一般性合夥人及一位有限責任合夥人。自然人或法人不限。一般性合夥人對合夥關係的債務負無限責任﹐有限責任合夥人對合夥關係的債務則僅止於對合夥關係的資本投入。有限責任合夥關係必須向事業登記處註冊。 獨資企業毋需書面協議。居住在歐盟地區以外的獨資人以及依據企業法(Trade Act)經營須取得經營許可(Trade Permit)的事業的獨資人﹐均須事先獲得經營許可。例如道路承包商或經營藥房。獨資企業通常亦向事業登記處登記。 永久營業處所(permanent establishment) 外國公司在芬蘭設立永久營業處所後即可經營業務﹐毋須另行依據芬蘭之公司法設立公司。至於是否設立永久住所則依租稅協定判定之。芬蘭與外國簽訂租稅協定所依據之OECD租稅協定版本第五條將永久營業處所定義為﹕「企業執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營業處所。」故永久營業處所可以是分公司或辦事處。 基本註冊與更正通知(Basic Registration and Amendment Notice) 在營運開始前﹐必須先向當地稅務機關繳交基本註冊與更正通知(表格編號VEROH8100)。繳交此通知的主要目的係將公司之基本資料提供予稅務機關。資料內容若有更動時﹐亦填寫同一表格。企業在登記為加值稅繳納義務人或雇主時﹐亦使用同一表格。註冊登記後﹐稅務機關即給予一營業號碼﹐作為企業的識別代碼。 外國企業登記 外國企業之分支機構,在芬蘭擁有永久營業處所,從事連續性營利活動者,即必須在芬蘭登記。 此一外國企業在開始營業前,必須由該企業在此地之代表或授權人向事業登記處提交聲明書,若此一企業來自歐盟以外之國家,亦須另向商工部申請許可。聲明書內容須包括: 分支機構之地址; 營業活動性質; 母公司在母國之營業登記; 母公司之名稱及公司型態(如有限公司)以及分支機構之名稱; 母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個人資料 分支機構代表人或授權人之個人資料; 來自歐盟以外國家之公司,亦須述明母公司係受那一國法律之管轄;若是有限公司時,亦須述明股本與持份。 在提交聲明書時,通常亦須同時提供母公司董事會之會議紀錄,作為成立分公司,指派代表人或授權簽章等之證明。所有必要之文件均需提供芬蘭文或瑞典文之譯文。 申請工作許可與居留許可 準備在芬蘭停留三個月以上或少於三個月但準備工作者,須申請居留許可。但瑞典、挪威、冰島、丹麥之公民不在此限。歐盟及EEA會員國之公民,在芬蘭停留不到三個月者,居留、工作或就學均比照辦理,但超過三個月者即須申請居留許可。 申請居留許可應在進入芬蘭前向申請人所在地之芬蘭使館申請。在芬蘭境內,則向警察局申請。首次申請之居留許可通常效期為一年。在芬蘭居住滿兩年以上者,可申請永久居留許可。永久居留許可之效期與申請者護照效期同時屆滿。但可轉移至申請者之新護照上。 擁有居留許可者,在效期內可自由進出芬蘭。 外國人在芬蘭工作之前須申請工作許可,不論工作時間之長短。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須工作許可: 瑞典、挪威、冰島、丹麥之公民; 歐盟會員國之公民; 擁有芬蘭永久居留許可者。 符合下列規定且擁有固定期限之居留許可者,亦不須工作許可: 曾經是芬蘭公民; 父或母親是芬蘭公民; 配偶是芬蘭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許可 十八歲以下且父或母親是芬蘭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許可; 具有難民身份。 以學生身份獲得居留許可者,在就學期間,平常日一星期可工作廿小時,假日全天。 工作許可應在抵達芬蘭前申請。若入境後才申請,獲得同意的機率相當低。在海外時,工作許可應就近向申請人所在地之芬蘭使館申請。在芬蘭境內,則向警察局申請。 工作許可上可能會限制雇主的身份或可從事的職業。換工作者須重新申請許可。 工作許可通常效期一年,可申請延長,亦可能隨工作需要而縮短。 獲得一年效期工作許可者,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可申請依親。 二﹑投資主管機關 芬蘭投資局(Invest in Finland Bureau, http://www.investinfinland.fi/)於1992年成立,主要目的在協助外人投資。 商工部(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,www.vn.fi)負責公司之註冊登記及外國公司之營業許可。 就業及經濟發展中心(Employment & Economic Development Center,www.te-keskus.fi)﹐該中心係由勞工部﹑商工部及農林部共同組成﹐全國轄下十五個辦事處向各企業提供諮詢﹑訓練及財務支援等服務。 專利及商業登計處(National Board of Patents and Registration of Finland, http://www.prh.fi/engl.html),負責外國公司登記。 三﹑辦公室與廠房租金 赫爾辛基市中心的辦公室租金約為每平方公尺150芬蘭馬克(視地區及租賃內容不同,須乘上1.3-1.6之間不同之係數) 。與赫爾辛基相臨的城市Tappiola或Espoo,租金則只有每平方公尺75-100芬蘭馬克。工業區或倉庫用地每平方公尺約為35-50芬蘭馬克。 一座標準廠房或倉庫的建造成本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芬蘭馬克,辦公處所的建造成本則約為每平方公尺11000芬蘭馬克(不含用地成本)。 外國人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持有﹑租賃或買賣不動產。租賃契約則依土地租賃法之規定。買賣不動產尚須繳納不動產稅及移轉稅。 四﹑獎勵投資措施 前言 大多數由芬蘭政府或歐盟所贊助之獎勵投資措施﹐主要目的係在促進低度開發地區的投資案。獎勵投資措施包括補助金﹑貸款﹑租稅優惠﹑參與投資﹑保證或員工訓練。中小企業是最主要的受惠者。外國企業則與芬蘭企業適用相同的申請條件。有關製造業﹑觀光業或服務業的投資案﹐均可申請補助。 區域政策 芬蘭政府為因應各地區開發程度之不同﹐而將全國劃分為數個區域。大部分中北部均被劃為開發區(Development Areas)或結構調整區(Structural Adjustment Areas)。開發區又依優先次序劃分為開發一﹑開發二﹑開發三等三區。 商業補助 商業補助係由就業及經濟發展中心(Employment & Economic Development Center)所主導﹐該中心係由勞工部﹑商工部及農林部共同組成﹐全國轄下十五個辦事處向各企業提供諮詢﹑訓練及財務支援等服務。 投資補助 在開發區及結構調整區投資的企業可以申請投資補助(尤指中小型企業﹐員工250名以下﹑年銷售額四千萬歐元以下或資產不超過二千七百萬歐元)﹐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﹕ 開始或擴充營運或更新固定資產﹐以及 有持續獲利之潛力 補助上限則以企業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固定資產之一定比例訂之。開發區一的上限為45%﹐開發區二及開發區三(含結構調整區)的上限分別為30%及20%。其他地區則僅有小型企業(員工50名以下﹑年銷售額七百萬歐元以下或資產不超過五百萬歐元)可以申請投資補助﹐但以投資固定資產(廠房與設備)的15%為上限。 小型企業在開始營運的前十二個月亦可得到創業補助﹐最高可達工資成本的45%。 特別發展補助 中小企業若能提出計畫以改善競爭力或加速國際化﹐可申請特別發展補助(Special Development Aid)﹐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﹕ 該計畫必須對企業的整體營運相當重要﹐ 有持續獲利之潛力 補助款的多少則視計畫的內容與區域而定。產品開發計畫的補助上限為35%﹐但若是在開發區內執行則可提高5%。聘請專家的補助上限為50%﹐各地區都適用。但若補助金額不大時﹐則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。 國際化補助 全國各地的中小企業都可申請國際化補助(Internationalization Aid)﹐即在正常行銷活動外﹐企業為增強國際知名度的費用亦可申請補助﹐如出口訓練﹑市場研究﹑出口諮詢等﹐補助最高可達50%。 中小企業製造的產品若運送至人口稀少的地區時﹐可申請運輸補助(Transport Aid)。這些地區多數都在北方。 企業或組織投資研究節約能源﹑或推動使用國內能源﹑或加強能源供應的確定性與多角化﹐以及相關的調查計畫﹐均可申請能源補助(Energy Subsidies) 租稅減免 在開發區一及開發區二投資之中小企業﹐在購置固定資產的第一年及其後兩個會計年度﹐可以享有較高之折舊率。但人纖﹑鋼鐵﹑農業﹑汽車﹑造船等敏感產業則未包括在內。 中小企業投資貸款與保證 芬蘭國營的Finnvera plc針對中小企業提出的營運計畫﹐經過詳細的評估後﹐給予貸款或保證。Finnvera是芬蘭官方的出口信用機構﹐資產約12億五千萬歐元。 研發獎勵 對於研發具國際競爭力的產品﹑生產製程或服務﹐芬蘭的國家科技局(National Technology Agency﹐ Tekes)均提供補助金或風險貸款。Tekes內有許多科技專家﹐就申請案進行評估並給予意見﹐以減少風險並提高計畫之商業可行性。任何規模的企業或機構均可提出申請。Tekes的審核標準包括﹕ 企業的競爭力與成長 所研發科技的競爭優勢 企業本身的資源﹑ Tekes的融資將如何影響計畫的執行 補助金可高達50%﹐涵蓋薪資﹑原料﹑機器﹑旅費與專利﹔貸款最高可達60%。 歐盟贊助的補助金 歐盟的地區性與結構性補助措施包括兩大部分﹕結構基金補助(Structural Fund aid)與國家地區性補助(national regional aid)﹐主要目的係在促使地區經濟結構多樣化或改善地區就業狀況。為了不扭曲企業間的競爭狀況﹐補助款均訂有上限。 對企業而言﹐結構基金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其中的區域發展基金(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﹐ERDF)。在目標區一﹑二﹑三的投資行為或創造新商業活動﹐均可提出申請﹐惟主要係指生產性投資﹑基礎建設(道路﹑電訊﹑引水道)﹑及企業服務等投資活動。 歐盟的結構基金通常要求本國投入相對的資金﹐故企業亦必須符合芬蘭的區域性補助計畫所訂定的條件。 企業的計畫係由就業與經濟發展中心進行協調。企業向該中心提出申請﹐經審核通過後,即依照計畫的執行進度核撥補助經費。
[发布:北京时间 2004/5/15 1:52:25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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