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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.10.2025 2024年1月,一位四十多歲女子的生活看似一切正常,她簽訂了暫時有效的僱傭合約,並且懷有身孕,孩子預定於五月中旬出生. 一月份的某個週二,這名女子將產檢診所開具的懷孕證明提交給主管,當天,雇主通知她週三到來開會. 會議上沒有祝賀她的懷孕,反而,雇主提前解除她的僱傭合約. 這家社會服務企業經營位於芬蘭西部,擁有300多名員工,這女子在該公司擔任護理師已有五個月零三週,而試用期為六個月,欠一週期才滿六個月就被解約了. 當場就被宣佈合約立即結束.不僅失去工作更失去了僱傭合約所帶來的保障和福利,以及產後假期所應有的一切. 她雖然在三月份時找到新工作,但僅僅幾天後就因身體岀現狀況無法工作而不得不辭職. 女子頓時陷入經濟困境並決定對解僱她的公司提起訴訟,女子認為該公司無故終止僱傭合約及違反了《平等法》條款. 女子稱,她在約三週前,當勞動合約生效時,就己開始在公司工作,實際上,她的工作時間已超過了六個月的試用期(己可說是正實員工).無理解僱她的實際原因是她懷孕了. 雇主的觀點則截然不同.該公司後來向這名女子的工會表示,終止僱傭關係的原因是她「工作疏忽,危及兒童照護與用藥安全,以及不適合該職務」. 公司在回覆中並列舉了該名女子在工作中犯下的錯誤,儘管主管已多次指導並與她進行談話,但錯誤仍屢屢發生,公司描述該名女子在工作中對客戶的行為具有挑釁性且不尊重. 據該公司強調稱,解僱與她懷孕無關,因該女子在被解僱前約三個月就宣布了她有孕的消息. 該女子要求公司支付10個月的薪資(約38,000歐元),以及14天的解僱通知期薪資(約1,900歐元),(合約未滿期,要解約或不再績約,須提前一個月或两星期告知).另因懷孕而遭解僱違反平等法,該女子要求賠償17,500歐元. 爭議最終由皮爾卡馬(Pirkanmaa)區法院確認和解,公司同意支付16,250歐元(如果這名女子當時不站岀爭取應有的,那就失去這一萬六千多歐元),作為無故終止僱傭關係的賠償.和解協議中並未提及違反平等法的行為. 最后根據協議,雙方應各自承擔訴訟費用,和解協議還包括雙方不再就此事提出任何要求.
| [发布:北京时间 2025/10/23 10:36:44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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